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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春元
(2024)皖13民初77号 王春元: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穆与被告王春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元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陈文穆名称为“车载风扇”,专利号为ZL202030694003.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商品;二、被告王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文穆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3,000元;四、驳回原告陈文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文穆负担3925元,被告王春元负担37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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