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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覃绍结
覃绍结:本院受理(2024)桂0107民初14515号原告南宁桂赐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绍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告知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3月3日上午8:30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8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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