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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农荣照

农荣照:本院受理(2024)桂1081民初4279号原告靖西市薪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农荣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1081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农荣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还靖西市薪森租赁有限公司桂C91U20号电动车;二、农荣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靖西市薪森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农荣照负担。公告费也由农荣照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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