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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杨秀英:本院在办理何绍月与杨秀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24)云058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腾冲市人民法院(2024)云0581执3350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到本院履行我院(2024)云058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二项:腾退案涉场地并支付申请人租金3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并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腾退案涉场地并支付租金。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腾退并缴纳租金,本院将强制腾退案涉场地、执行租金,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云南]腾冲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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