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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昌权

中海建设(贵州)有限公司、贵州有志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陈昌权:本院受理腾冲杰森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有义务告知书、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81511.0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851.23吨为基数按照120元/月/吨计算的自2024年1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价差款,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为1123623.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付货款4281511.06元为本金按照1.5LPR计算的自2024年1月3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为200124.96元;4.判令四被告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曲石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腾冲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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