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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耀杰

杨耀杰:本院受理的(2024)川1302民初9725号原告王毅诉被告杨耀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耀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毅返还9000元;二、被告杨耀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毅赔偿差旅费387元;三、驳回原告王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杨耀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川]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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