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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宁
(2024)川1302民初7941号 王宁:本院受理原告林德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原告林德明不服本院作出的(2024)川1302民初794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公告向你送达该案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7941号上诉状。上诉状如下:1.请求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4)川1302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费拖欠劳务费100,000元;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逾期利息36120.69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3.45%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21日);4.请求改判本案法律服务费及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四川]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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