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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魏春远
魏春远:本院受理原告周海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422民初803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正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寿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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