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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焕森、广西立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步信用社
唐彬、黄川:本院受理原告杨祝嗥与被告李焕森、广西立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步信用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居住地址不明确,无法以其它方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42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焕森应支付材料款39000元给原告杨祝嗥;二、被告李焕森应赔偿停工损失62370元给原告杨祝嗥;三、驳回原告杨祝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8元(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21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48.25元(原告预交),共计6626.25元,由原告负担3959.25元,由被告李焕森负担266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藤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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