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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翠明
张翠明:本院受理原告罗广告诉被告张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1302民初6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翠明归还原告罗广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翠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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