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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

梁金灿:本院在执行(2024)桂0105执568号申请人广西联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广西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梁金灿、梁金泽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105执异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梁金泽为(2024)桂0105执568号案的被执行人,梁金泽对广西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向广西联讯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梁金灿为(2024)桂0105执568号案的被执行人,梁金灿对广西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向广西联讯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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