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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国生
(2025)豫0402民初3号李国生:本院受理原告陈旭东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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