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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强、张朝欢、王华光、何新珍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孟鑫鑫与被告王强、张朝欢、王华光、何新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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