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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充市顺庆区楼里香餐饮店

(2025)川1302民初241号 南充市顺庆区楼里香餐饮店:本院受理南充市顺庆区浩明冷冻食品批发部与南充市顺庆区楼里香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23.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4.38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42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21日起计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12日);(第1、2项金额暂合计为4667.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定于2025年3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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