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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水明、郭柔倩、胡玉兰、胡水金
胡水金:本院受理(2025)桂0102民初105号原告广西鑫美璟铝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水明、郭柔倩、胡玉兰、胡水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反诉状、证据材料、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审委会委员回避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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