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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智雄

周智雄:本院已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周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周智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桂0502民初9347号起诉状副本、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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