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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瑞国、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李瑞国、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103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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