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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国良
邱伟健:本院受理的(2024)桂0102民初10518号原告南宁市石典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鸿宝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国良、第三人邱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原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答辩状、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9日08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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