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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德权
张德权:本院已受理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坤安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张德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张德权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502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德权向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坤安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支付租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76元,由被告张德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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