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凌:本院受理原告曹静、唐桂林与被告蒋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登记的住址居住,经常居住地不详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312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凌应向原告曹静、唐桂林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物业费13876元;二、驳回原告曹静、唐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