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萍:本院受理的(2024)桂0502民初5753号原告林春艳与被告黄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黄雪萍须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合计:以2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8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林春艳。案件受理费51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12元,由被告黄雪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