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倩:原告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诉被告周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5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倩支付2016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的物业费5564.5元、绿化清洁用水费96元、路灯用电费336元、电梯/供水增压电费公摊1591.2元、电梯维护及年检费465元,以上合计8052.7元给原告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驳回原告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649元、被告周倩负担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