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立琦:本院受理原告李留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27 民初90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立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留仓借款 95000元,并支付逾期期间利息(以95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35%计算,自2021年5月25 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二、驳回原告李留仓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太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