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402民初5947号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军州: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叶宝路宗鸿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山西泰泓兴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保芹、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军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